浙江省个体劳动者协会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联合会 “浙商大讲堂”课程内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5-07-29
浙江省个体劳动者协会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联合会
“浙商大讲堂”课程内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和《关于开展省域技能型社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认真落实《关于实施技能富业行动 全面加强个体劳动者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开展金融助力个体劳动者能力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加强和规范“浙商大讲堂”课程内容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浙商大讲堂”,是指由浙江省个体劳动者协会、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联合会(以下简称“省民个协会”)打造的公益性培训平台,主要面向我省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开展系统化、专业化课程定制和培训服务。
第三条 “浙商大讲堂”课程内容管理旨在确保特聘讲师授课内容与国家政策导向及浙江民营经济发展实际相契合,提高课程的专业性、实用性和针对性,助力提升我省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经营者的战略思维、管理能力、技术技能以及合规意识,进一步增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动能。
第四条 “浙商大讲堂”课程的开发、审核、实施、评估及优化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课程开发与审核
第五条 “浙商大讲堂”课程开发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培训课程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秉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禁纳入任何违法违规、商业广告宣传或具有误导性质的内容。
(二)需求导向。针对我省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实际需求,定制“培训菜单”,实行“点单式”培训,促进培训课程与实际需求的精准匹配。
(三)分类设计。结合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特点,设置涵盖政策法规、金融服务、经营管理、专业技能以及创新发展等多领域、多层次的培训课程体系,充分满足市场主体的多元化需求。
(四)联系实际。培训课程紧跟政策变化、市场趋势,融入案例分析、实操演练等,促进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加强实践应用,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发展能力。
(五)动态优化。定期更新培训课程,确保培训内容的前沿性和时效性。鼓励特聘讲师进行课程创新与研发,不断引入新的教学理念和方法。
第六条 “浙商大讲堂”课程开发流程包括:
(一)需求调研。省民个协会定期征集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培训需求,形成年度“培训菜单”;
(二)讲师申报。特聘讲师根据年度“培训菜单”,结合自身专长,提交相关培训课程大纲(含课程主题、教学目标、内容框架、案例设计等);
(三)内容开发。特聘讲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培训课件、案例等教学资料的编写制作。
第七条 “浙商大讲堂”课程审核流程包括:
(一)初审。省民个协会秘书处对特聘讲师提交的培训课程大纲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复审。省民个协会组织相关行业专家、会员代表等,对特聘讲师提交的培训课件、案例等教学资料进行评审;
(三)终审。省民个协会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将培训课程纳入“浙商大讲堂”课程库。
第八条 特聘讲师培训课程通过审核后,需提交完整课件至省民个协会备案。未经协会批准,特聘讲师不得擅自调整课件核心内容。
第三章 课程实施与评估
第九条 特聘讲师按照“浙商大讲堂”活动安排,在指定时间赴指定地点开展专题授课。培训可采取“线下+线上”、“理论+实践”、“学习+分享”等多种模式进行。培训课程应与备案内容一致,不得随意更改主题。
第十条 省民个协会在每场“浙商大讲堂”活动开展后收集学员反馈意见,对培训课程实行百分制评分,重点评估课程内容的实用性(占比40%)、讲师表达能力(占比30%)、案例与互动效果(占比30%)。
第十一条 对年度综合评分低于60分的培训课程,相关特聘讲师需修改课程内容或更换其他课程。
第十二条 根据经济形势变化、行业发展趋势及学员反馈意见,省民个协会可要求特聘讲师及时更新优化课程内容。
第四章 知识产权与争议处理
第十三条 特聘讲师原创课件版权归讲师个人所有。省民个协会对特聘讲师原创课件享有非商业用途的传播使用权。
第十四条 特聘讲师与省民个协会合作开发的课程版权归双方共有,具体权益以相关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 特聘讲师如涉及授课内容、知识产权等争议,由省民个协会协调解决;重大事项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个体劳动者协会、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